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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科研管理制度
发布者: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1/9/18 22:02:51阅读次数:4616次
第三章 科研管理
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
1.学校责权:
(1)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;
(2)制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
(3)制订学校纵向、横向、校立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,并组织实施;
(4)制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,并负责实施;
(5)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、立项评审和结题等工作;
(6)组织各类纵向课题的申报、推荐;
(7)负责各类项目的执行情况检查;
(8)负责组织各级科研成果的申报、审批、认定、鉴定和评奖工作;
(9)负责全校教师科研成果的审核、统计和科研档案的归档工作;
(10)负责科研信息的收集、整理、服务工作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;
(11)制订校内研究机构的管理办法,并进行检查、监督、评奖;
(12)制定学术讲座管理办法,审批各系部承办的需要从学校专项学术交流
经费中列支的学术讲座;
(13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科研管理的工作。
2.系责权:
(1)指定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本系科研管理工作;
(2)发动教师、整合力量申报各类各级科研课题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学
术活动,撰写学术论文;
(3)对各类科研项目申请、项目结题和科研成果报奖报告进行初审与推荐;
(4)协助学校对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;
(5)负责本系教师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,密切与企业的联系,积极开展
技术咨询、培训,提供技术服务,举办新知识新技术讲座和学术讲座;
(6)负责本系教师科研业绩的初审;
(7)负责整理、提交学校需要归档的科研档案;
(8)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科研方面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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