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安全管理条例
发布者: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1/9/5 22:02:16阅读次数:4226次
第一章 总则
为保证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(以下简称校园网)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,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,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》和公安部以及教育部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我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,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广大师生。学校内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(含部门和个人, 下同)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,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,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。
第二章 联网管理
第一条 由网管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、建设、应用开发、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。校园网用户须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件,到网管中心办理联网及相关业务的开通手续。
第二条 严禁用户私自架设网线、擅自改变网络结构、人为损坏网络通信设施。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学校网络中断或设备损坏,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。
第三条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,在校园网覆盖的区域严禁用户私自接入社会网络。违者须无条件断开社会网络连接外,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。因私自接入社会网络而造成泄密等严重后果者,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三章 上网管理
第四条 校园网络的 IP 地址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,按网段分配到各楼与各部门,将 IP 地址做用户使用分配,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,并将 IP 地址使用情况登记表进行备案。如遇人员变动或办公室搬迁时,须将电脑信息(包括 IP地址、MAC 地址、使用人等)统一上报网管中心,进行注销。
第五条 在校园网络中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、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;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;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;不得窃取他人账号、口令使用网络资源;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 IP 地址入网;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使用代理。
第六条 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以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;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;不得查阅、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、色情的信息。
第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,定制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,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。
第八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:
(一)查阅、定制或传播下列信息:
1、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2、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3、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;
4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5、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等。
(二)破坏、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。
(三)盗用他人账号、盗用他人 IP 地址。
(四)私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以及使用校园网开设网吧等违规行为。
(五)私自转借、转让拥护账号造成危害。
(六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。
(七)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代理接纳网络用户。
(八)以端口扫描等方式或其他黑客行为,破坏网络正常运行。
发现有上述行为者,网管中心可对其提出紧告,采取适当的经济惩罚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。情节严重者,有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、校规及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理;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者,移交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理。
第九条 上网者有义务和责任举报任何非法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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