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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学校科研管理制度

    发布者: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1/9/18 22:02:51阅读次数:4625次

     

    第三章 科研管理

   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

    1.学校责权:

    (1)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;

    (2)制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

    (3)制订学校纵向、横向、校立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,并组织实施;

    (4)制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,并负责实施;

    (5)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、立项评审和结题等工作;

    (6)组织各类纵向课题的申报、推荐;

    (7)负责各类项目的执行情况检查;

    (8)负责组织各级科研成果的申报、审批、认定、鉴定和评奖工作;

    (9)负责全校教师科研成果的审核、统计和科研档案的归档工作;

    (10)负责科研信息的收集、整理、服务工作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;

    (11)制订校内研究机构的管理办法,并进行检查、监督、评奖;

    (12)制定学术讲座管理办法,审批各系部承办的需要从学校专项学术交流

    经费中列支的学术讲座;

    (13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科研管理的工作。

    2.系责权:

    (1)指定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本系科研管理工作;

    (2)发动教师、整合力量申报各类各级科研课题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学

    术活动,撰写学术论文;

    (3)对各类科研项目申请、项目结题和科研成果报奖报告进行初审与推荐;

    (4)协助学校对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;

    (5)负责本系教师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,密切与企业的联系,积极开展

    技术咨询、培训,提供技术服务,举办新知识新技术讲座和学术讲座;

    (6)负责本系教师科研业绩的初审;

    (7)负责整理、提交学校需要归档的科研档案;

    (8)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科研方面的其他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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